發布日期:2020-08-27 16:13:44來源:鋰電池廠家
鋰電池廠家檢驗規則
檢查和驗收
1、產品應由供方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,保證產品質量符合鋰電池的規定,並填寫質量放心。
2、需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鋰電池的規定進行檢驗,如檢驗結果與鋰電池的規定不符時,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1個月內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。如需仲裁,仲裁取樣由供需雙方在需方共同進行。
YS/T 722-2009組批
產品應成批提交驗收,每批應由同一品級產品組成,批重不限。
檢驗項目
每批產品的檢驗項目及取樣數量應符合鋰電池加盟的條件。
取樣和製樣
3、每批產品采用探針法(塑料管或者不鏽鋼管)均勻取樣,取樣要求如下:a)袋裝產品按10%的袋數取樣)散裝產品按均勻布點取樣。
4、所取試樣經混勻後,供化學成分外觀質量及粒度檢驗用。所取試樣不得少於200g
檢驗結果判定
5、化學成分檢驗結果與鋰電池規定不符時,從該批產品中取雙倍樣對該不合格項目進行重複試驗,若檢驗結果中仍有一項不合格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6、 粒度檢驗不符合鋰電池規定時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7、外觀質量檢驗不符合鋰電池規定時,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。
8、鋰電池組裝運輸貯存產品應包裝成袋,每袋上應注明;a)供方名稱:b)產品名稱和品級;:)批號d)商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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